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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贷款政策是应该规定的

时间:2024-12-27 来源:早报教育
第1种观点: 2023年第二套房贷款最新规定:1、央行、银监会发布二套房房贷政策,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2、二套房房贷政策,即:拥有一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3、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如下:1、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2、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3)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4、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综上所述,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上海房屋登记二套房认定标准1、贷款买过一套,在房屋登录系统中能够查询到房产,再次购买算第二套;2、贷款买过一套,卖掉后,房屋登记不能查询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中可查询到贷款记录,再次,算二套;3、全款买过一套住房,卖掉后,房屋登记查不到,再贷款买房不算第二套住房;4、全款买过一套住房,房屋登记系统能够查询到,贷款买房算第二套;5、购买人不具备房屋登记查询条件的,银行调查核实后购买人已有一套住房,再次购买住房算第二套。(二)上海银行二套房认定标准1、父母名下有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算第二套房。2、未成年时名下以后房产,成年后再次购买住房算第二套住房;3、个人名下已有全款购买住房,再次贷款购买住房算第二套房;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次贷款算第二套房;5、首次购房使用,再次购房使用购买住房,算第二套住房;6、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户口没有在一起算第二套住房;7、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买住房,离异后一方申请贷款购房,算第二套住房。(三)上海第二套改善住房认定标准家庭人均面积低于33.4平方米,购买第二套住房算改善型住房,不算第二套住房,反之人均面积高于33.4平方米,再次购买住房算第二套住房。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贷款购买第2套自住房的家庭,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二套房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二套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二套自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二套自住房贷款的利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银行法》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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